每年,數以萬計的學生走進考場,在數個小時內完成一份考卷。對命題者而言,那可能只是一道題目;但對考生而言,一道題目所牽動的,可能是分數、級分、志願選擇,甚至是往後數年的升學道路。
因此,大學入學考試的公平,從來不應該只停留在一個問題:
「答案到底是什麼?」
還應該追問另一個同樣重要的問題:
「當有人認為題目存在問題時,制度究竟如何證明自己已經公平地處理了這項質疑?」
這正是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上「大學入學考試試題疑義處理參照國家考試標準:全面線上化、落實外部審查與逐條公開學理依據」提案值得關注的原因。
這項提案並不是要求主管機關直接介入每一道考題,也不是主張只要考生提出質疑,就必須更改答案。它真正觸及的,是一個更根本的制度問題:
當升學考試具有如此巨大的公共影響力時,它的試題疑義處理程序,是否也應具備與其影響力相稱的透明度、獨立性與說理程度?
這是一個不應只停留在「今年哪一題有問題」的短期爭議,而值得從制度層面長期討論的問題。
一、考試公平,不只是每個人拿到同一張考卷
人們談到考試公平時,通常想到的是相同的考試時間、相同的試題,以及相同的評分標準。
然而,真正的公平不應只存在於考試進行的那幾個小時。
如果一道題目存在文字歧義、排版錯誤或答案爭議,而考生認為這些問題可能影響作答,制度又提供了試題疑義反映機制,那麼「公平」的範圍自然會延伸到考試結束之後。
換言之:
考試公平的核心維度:
考試公平不只是「大家拿到一樣的考卷」,也包括「當考題出現爭議時,所有考生是否都擁有合理、可及且值得信任的疑義處理程序」。
因此,試題疑義不能被簡單視為考生考差後的情緒宣洩。
一名考生提出疑義,最後可能證明是他的理解有誤,也可能證明命題者的判斷確實有充分依據。但「申訴理由最後是否成立」與「申訴者是否應獲得認真、具體的回應」,其實是兩個不同的問題。
一項質疑可以是錯的,但不能因為有人可能錯,就認為制度沒有必要回答。
從大考中心歷年公布的試題反映資料也可以看出,考生及社會確實會針對試題與參考答案提出大量意見。這至少說明了一件事:試題疑義不是偶發事件,而是大型升學考試必然會面對的制度性問題。
真正值得追問的,因而不是「為什麼有人質疑」,而是:我們目前處理這些質疑的方法,是否已經足夠成熟?
二、第一個問題:為什麼提出疑義,還要成為另一場「程序考試」?
在數位政府已成為日常的今天,試題疑義申請是否應全面線上化,是一個值得正式檢討的問題。
更值得比較的是,考選部目前的國家考試試題疑義制度,已經採取網路申請方式,應考人可以於期限內登入系統提出疑義、敘明理由並上傳相關佐證資料。
既然國家考試已經將「提出試題疑義」納入數位化程序,大學入學考試是否也能朝相同方向發展,自然值得討論。
表面上看,紙本掛號似乎只是一個小問題。一張表格、一封信、幾十元郵資,看起來都不是什麼重大的負擔。
但是,公共政策不能只計算「一次成本有多小」,更應該追問:
一個在技術上可以數位化的程序,為什麼還要讓考生額外負擔時間、金錢與行政成本?
更重要的是,程序門檻可能產生實質上的不平等。
一個有老師協助、有家長可以討論、也有能力迅速搜尋資料的考生,與一個只能獨自處理所有事情的考生,雖然在形式上都「有權提出疑義」,但實際行使這項權利的能力可能並不相同。
因此,線上化不只是「比較方便」。它更涉及一個基本的程序正義問題:制度所賦予的權利,是否真的容易被所有人使用?
當然,全面線上化並不意味著可以放棄程序規範。系統仍然需要明確期限、身分驗證、附件格式、時間戳記與申請紀錄,也需要避免大量重複或無意義的申請。但這些都是可以透過制度設計解決的問題。
既然技術已經可以降低程序成本,那麼考生是否應該把時間花在「說明問題」本身,而不是花在「完成申請程序」上?這才是數位化真正值得討論的核心。
三、真正敏感的問題:誰來審查「出題的人」?
比紙本申請更核心的問題,是:試題疑義究竟應該由誰處理?
這裡最容易出現一個簡化的說法:「出題的人自己審題,所以一定不公平。」但這樣的論證其實過於簡單。
命題委員最了解自己的命題目的與設計脈絡,要求其完全不能提供說明,未必合理。
真正應該討論的問題是:原命題者可以參與到什麼程度?而最終的判斷又應該由誰作成?這兩者應該被清楚區分。
原命題者可以說明:
- 原本想測量的是什麼概念;
- 某個選項的設計意圖;
- 題幹中的條件在命題時是如何理解的。
這些資訊對審查而言都非常重要。
但「說明命題意圖」與「判斷原命題是否存在問題」,畢竟是不同角色。如果一個人需要判斷「自己設計的題目是否存在瑕疵」,即使他主觀上完全沒有偏見,外界仍然可能合理地產生疑問:制度是否提供了足夠的獨立性?
這正是「球員兼裁判」疑慮真正值得討論的地方。程序正義不只是要求決策者「內心沒有偏見」,也要求制度本身能夠讓外界有合理理由相信:最終決定不是單純為了維護原先的決策而作成。
因此,比起要求命題委員完全退出,更成熟的制度或許是:原命題委員負責說明,獨立委員負責審查,最終決策則由具有適當獨立性的機制作成。如此既不浪費命題者的專業,也能降低利益衝突與外界疑慮。
四、外部審查也不是萬靈丹
不過,當我們主張外部審查時,也必須進一步面對一個問題:外部專家就一定客觀嗎?
答案當然是否定的。
假設三名教授對同一道題目提出三種不同看法:
- 第一位認為只有 A 合理;
- 第二位認為 A、B 都具有合理性;
- 第三位認為題目本身的敘述不夠完整。
那麼,難道只要換一批人,就能自動得到「唯一正確答案」?顯然不可能。
因此,真正需要改革的,不是單純「換裁判」,而是建立一套處理專業歧見的制度。例如:
- 先釐清申訴者究竟提出什麼問題;
- 分析該問題是否存在合理的不同解讀;
- 分別檢視不同解讀成立的條件;
- 對照課綱、教材與學科專業依據;
- 判斷是否存在唯一合理答案;
- 最後決定維持原答案、接受多個答案,或採取全體給分等處置。
如此一來,即使最終仍然維持原答案,社會至少能夠知道:這個答案究竟是經過怎樣的推理而得到的。這比單純宣布「疑義不成立」,更有可能建立制度信任。
五、真正值得改革的,也許不是「答案」,而是「理由」
在整個試題疑義制度中,我認為最值得深入討論的,其實是四個字:說理義務。
假設考生提出:「這個選項為什麼不能成立?」官方回答:「本題旨在測驗素養。」這真的回答了問題嗎?未必。
因為「本題想測量什麼」與「為什麼某一選項不成立」是兩件不同的事情。命題目的可以是測量素養,但這並不能自動證明某一選項在學理上就是錯的。
因此,一個比較完整的試題疑義回覆,至少應該回答四個問題:
| 評估步驟 | 核心要求 | 說理內容 |
|---|---|---|
| 第一步 | 釐清訴求 | 考生究竟提出了什麼疑義?不能將申訴重新改寫成一個比較容易回答的問題。 |
| 第二步 | 核實事實 | 官方是否承認申訴所指出的事實?例如確實存在排版問題,就應直接說明。 |
| 第三步 | 推論說明 | 如果官方認為該問題不影響答案,為什麼?必須說明中間的推論。 |
| 第四步 | 提出依據 | 判斷所依據的是什麼?可以是課程綱要、教材、教師用書、專業文獻或其他明確的學科依據。 |
如此才能形成:主張 → 判斷 → 理由 → 依據 的完整鏈條。
這裡其實存在一個非常基本、卻容易被忽略的公平原則:如果制度要求考生提出理由,那麼制度自己是不是也應該負擔相應的說理責任?
這不是要求每一份回覆都寫成學術論文,而是要求一個攸關考生權益的行政決定,至少能夠讓當事人理解:為什麼他的主張沒有被採納。
六、最值得注意的問題:官方到底有沒有回答考生提出的問題?
這可能是試題疑義制度中最容易被忽略,卻也最值得檢驗的一環。
例如,近期有考生反映,某些疑義所關心的是排版問題是否影響閱讀、判斷與作答時間;然而,如果官方回覆的重點卻轉向討論「題目難度是否受到影響」,那麼真正值得檢討的,未必是:「官方答案一定錯。」而是:「官方是否真正回答了申訴者提出的問題?」
兩者有很大的差別。
如果考生問的是:「排版錯誤是否增加了閱讀與判斷時間?」而官方回答的是:「這個錯誤可能使題目難度降低。」即使後者本身完全正確,它仍然可能沒有回答前者。
這是一個典型的行政溝通問題:回答了一個比較容易回答的問題,卻沒有完整回應原本真正被提出的問題。
因此,如果未來要改革試題疑義制度,可以考慮建立更明確的要求:每一件試題疑義,都應逐項對應申訴理由,並明確說明哪些主張被接受、哪些主張不被接受,以及原因為何。這甚至可以成為評估疑義處理品質的一項客觀標準。
七、困難不是問題,高鑑別度也不是問題
討論試題爭議時,另一個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,是:「難」與「有問題」。
一道題目很難,不代表它有錯。一道題目需要長時間推理,也不代表它不公平。真正具有鑑別度的題目,本來就可能讓不同能力的考生產生明顯差距。
因此,我們必須區分:困難度、鑑別度與題目品質,是三個不同的概念。
一題高品質的高難度題目,可以非常困難,但條件完整、文字清楚、答案具有合理的一致性。
相反地,一道題目即使不算困難,也可能因為題意模糊、條件不足或文字表述不清,而產生不同的合理解讀。後者才是試題品質真正需要關注的地方。
因為考試原本要測量的是學生的學科能力。如果題目本身不夠清楚,考生可能被迫額外使用另一種能力:猜測出題者究竟想表達什麼。
那麼,考試究竟是在測量學科能力,還是在測量「猜題能力」?這就是高鑑別度與題目瑕疵之間應該劃出的界線。
八、承認題目有瑕疵,不代表命題者不專業
在許多學術場合中,我們都可以看到一種值得肯定的專業文化:當學生指出題目、講解或文字表述不夠清楚時,如果教師認為學生的質疑合理,便直接承認原先的表述確實存在不足,並進一步修正。
這背後代表的,其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:承認錯誤,不一定代表專業能力不足;能夠發現並修正錯誤,本身就是專業。
任何人命題都可能犯錯。教授可能犯錯,教師可能犯錯,工程師可能犯錯,公務員可能犯錯,命題委員當然也可能犯錯。
真正成熟的制度,不應該期待:「我們的專家不可能犯錯。」而應該設計成:「即使專家犯錯,制度也能夠發現、修正,並把錯誤轉化成下一次改善的資料。」
因此,真正需要避免的,不是「承認題目存在瑕疵」,而是把承認瑕疵視為失敗,以至於制度產生一種「無論如何都必須證明原題沒有問題」的壓力。如果命題文化逐漸變成如此,那麼再專業的命題者,也可能受到制度本身的束縛。
九、學生要不要進入這個制度?
另一個值得討論的構想,是讓學生代表參與考後復盤。這並不代表讓學生直接決定學術答案。畢竟,涉及學科專業的問題,仍然需要由具有專業能力的人員判斷。
但是,學生確實擁有專家不一定能完全掌握的一種資訊:實際作答經驗。
例如,專家可能認為:「這個排版問題不影響答案。」但考生可能指出:「我知道怎麼解,但我花了額外時間確認圖表與題幹的對應關係。」
這兩種觀點並不互相衝突。前者討論的是學理上的正確性;後者討論的是測驗現場的實際影響。
因此,學生參與的合理定位,不應該是取代專家,而是:讓考生經驗成為制度復盤的一種重要資料。
專業委員可以回答:「這個答案在學理上是否成立?」而學生代表則可以協助回答:「這個題目在真實考場中,是否造成預期之外的作答困難?」兩種資訊結合起來,制度才有可能更完整地理解一道題目究竟發生了什麼。
十、國家考試可以參考,但不能直接複製
提案提出參照國家考試制度,方向值得討論,但也不能簡化成:「國考怎麼做,大考中心就照做。」畢竟,兩者的法律性質、考試目的、組織架構與考生群體並不完全相同。
真正值得借鏡的,是程序設計的精神。例如:
- 如何提出疑義;
- 如何確認申請內容;
- 如何組成審查機制;
- 如何處理專業歧見;
- 如何說明最終決定;
- 如何將錯誤回饋到下一年度的命題。
因此,真正值得大學入學考試制度思考的,不是「要不要完全複製國考」,而是:能不能建立一個完整的制度循環:發現問題 → 提出疑義 → 專業審查 → 作成決定 → 公開理由 → 回饋命題 → 持續改善。這比單純複製某一項行政程序更重要。
十一、大考中心的自主,與教育部的責任,應該如何平衡?
這是整個議題最困難的問題之一。
大考中心具有專業性與制度自主性,這種自主當然值得尊重。但「自主」不應被理解為:不需要被檢驗。
如果一個機構負責全國性升學考試,所處理的便不只是一般私人服務,而是涉及大量學生升學權益的公共事務。因此,社會要求一定程度的公共監督,並不難以理解。
然而,另一方面,也不能因此要求教育部直接決定:「第十題答案到底應該是 A 還是 B。」那會使行政監督越過專業判斷的界線。
因此,更合理的界線或許應該是:教育部監督「制度」,專業機構判斷「學科」。
教育部可以要求:
- 疑義程序是否公開;
- 是否提供合理的申訴管道;
- 是否具有利益迴避機制;
- 是否有適當的外部審查;
- 是否提供具體理由;
- 是否進行年度復盤;
- 是否建立改善與追蹤機制。
但不應直接代替專家判定每一道題的學科答案。監督程序,而不是取代專業。這或許才是「專業自主」與「公共責任」之間比較合理的平衡。
十二、真正的改革,應該是「五個化」
如果要把上述討論轉化成具體政策,我認為可以濃縮成五個改革方向:
- 線上化: 建立正式的試題疑義網路申請系統,讓考生可以線上提出疑義、上傳佐證、取得申請編號、查詢處理狀態並留存完整紀錄。
- 獨立化: 建立具有適當外部性的審查制度。原命題者可以說明命題意圖,但不應在最終決策中具有不相稱的影響力。必要時,可以納入大學學者、高中第一線教師、教育測量專家及課程專家共同參與。
-
說理化:
每一件疑義都應明確呈現:
申訴內容 → 官方判斷 → 判斷理由 → 學理依據 → 最終處置,而不是只留下「成立」或「不成立」。 - 復盤化: 考試結束之後,不應只是公布答案、結束程序。還應該統計疑義類型、成立數量、與排版/題意/課綱相關等數據,並將這些資料回饋至下一年度的命題與審題制度。
- 回應化: 真正回答申訴者的問題。問排版就回答排版,問課綱就回答課綱,問多重答案就分析多重答案,問作答時間就說明為什麼認為該問題是否足以影響作答。你問什麼,我回答什麼。這才是真正的行政溝通。
十三、我們真正需要的,不是「永遠不出錯」的考試制度
討論到最後,這件事情最值得思考的,其實不是:「大考中心是不是每次都錯?」答案顯然不可能永遠是「是」,也不可能永遠是「不是」。
真正的問題是:一個好的公共制度,應該如何面對自己的錯誤?
如果我們要求學生寫出答案、提出理由、引用證據、接受他人質疑並在發現錯誤後修正;那麼,設計考試的制度,是不是也應該遵守相同的原則?
學生答錯了,可以被扣分;專家判斷錯了,也應該可以被檢驗。這並不是否定專業,恰恰相反,真正尊重專業,就是相信專業經得起檢驗。
結語:考試的目的,不應該是考驗學生能不能猜中命題者的心
一場考試真正要測量的,是學生在公平條件下所展現的能力。因此,題目可以困難,可以具有鑑別度,可以要求複雜的推理,甚至可以讓考生在考場上感到挫折。但有一件事情不應該成為考試的一部分:猜測命題者究竟想表達什麼。更不應該讓考生在考試結束後,還必須進行另一場「行政程序考試」,才能讓自己的疑義被真正聽見。
公平,不只是答案一致。公平,也包括一個人提出質疑之後,制度願不願意認真回答他。